1、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
【资料图】
4、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时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
5、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入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6、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
7、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8、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9、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10、(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
11、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12、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
13、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14、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15、它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
16、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
17、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18、2.须有恶意通谋。
19、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20、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
21、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
22、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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